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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2 生效日期: 1996-04-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结合我省1995年养老保险积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1995年9月底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三、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支付。所需资金由省、地结余留成基金中各承担50%,如个别地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劳动厅、财政厅申请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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