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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规发[2002]276号

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卫生局、物价局,省妇幼保健院、省结核病防治院: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执行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有关精神及各医院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咸阳市二一五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榆林市中医医院等五所医院自九月三十日起开始执行新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按照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安市中医医院、榆阳区星元医院未达到三级医院的基本要求标准,按二级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请上述医院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确保新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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