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卫规发[2002]276号
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卫生局、物价局,省妇幼保健院、省结核病防治院: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执行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报告》收悉。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有关精神及各医院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咸阳市二一五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榆林市中医医院等五所医院自九月三十日起开始执行新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按照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安市中医医院、榆阳区星元医院未达到三级医院的基本要求标准,按二级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请上述医院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确保新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