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铜价发[2002]95号
各县(区)物价局、公安交警大队,市公安交警大队一、二、三大队:
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鉴定工作,为维护我市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铜川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做到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值鉴定客观、公正、公平进行,提高其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价格评估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本文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格评估认定,是指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路产、交通设施等财物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价格评估和价值认定,人身及法律规定不宜评估的物品,不在此评估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一 条规定,各级物价、公安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价值认定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价值认定工作中,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到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其物品质量的技术鉴定。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价值评估认定的专门机构,其评估行为是一种法定的价格行为,评估资格和工作职责受法律保护,做出的评估结论具有法定效力。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值认定和评估工作。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格评估认定人员,应由物价、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具体包括现场主持人、事故处理鉴定人、财物损失价值认定人、见证人和记录人。现场处理一般不少于5人。
三、凡在铜川市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不宜进行价格评估认定的以外,均应到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其价值的评估认定。全市特大事故和王益、印台、新区三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评估认定,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承担和办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格评估程序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到申请书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对事故车辆、物品、路产、交通设施等进行价格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应做出书面结论书。申请书一式叁份,申请方、当事人和评估机构各执一份;结论书一式六份,一份评估机构存档,两份交公安交警机关入卷、留存,一份交保险公司作理赔依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详见表(一)、(二)(略)。
五、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格评估认定,应在交通事故发生或接受申请后三至七日内作出评估认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可经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后延期。事故当事人如对确定后的评估认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认定结论书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重新评估认定。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认定结论。其重新评估认定结论为最终评估认定结论。
六、价格评估认定,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并办理有关呈交手续。《申请书》应载明申请评估财物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数量、来源与购置时间及原价格、评估理由、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情况和申请时间,并加盖申请方公章。评估认定结论书按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作。
七、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格评估认定,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发(1996)28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向事故责任人收取评估认定费。
八、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价格评估认定业务时,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应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地作出财物损失价格评估认定结论。各级物价、公安交警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做好此项工作;各级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理赔工作。同时,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建立回避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出具的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评估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条款,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在执行中如遇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及时反馈、告知我们。
十一、本通知从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铜川市物价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