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委老[2000]43号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此生活补贴费不计入离休费基数和其它项目的计算基数。
三、以上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棗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四、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沪委老[1996]53号文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