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理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重要方面,省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002年12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组织)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办理人员。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办理工作,由专门办理工作机构或专职办理人员负责,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并由专人具体办理,落实责任。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领导人应当亲自处理,并走访代表和委员。
第六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各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信件。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充分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兑现;对因条件限制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九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 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印发交办通知,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批。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有关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人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签。
第十四条 答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情况要给代表和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省人民政府转交有关部门输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一式五份。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组织);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抓紧时间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复完毕。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二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十六条 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领导抓全程和全员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主管领导的批办意见,交由工作人员认真办理,办公厅(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要亲自参与办理工作。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主要领导人亲自处理。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证按期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第十八条 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中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落实兑现。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送有关单位阅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认真改进并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条 走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员单位、住地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及省级民主党派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办复后应力争全部走访。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级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要认真进行总结。省人民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当年的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 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评选先进处室和优秀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办理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办理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承办单位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不能按期办结,代表、委员极不满意、反映意见比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