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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的设置,使其能够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西安市总体规划》、《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和标准。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化带、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栏杆等城市公用空间上设置的广告都应遵照本规划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广告设置应适度,防止破坏城市流畅和谐的视觉空间、人文景观、主体建筑的形象及相应的空间环境,避免影响车辆、人流的通行。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市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进行规划。
第五条 禁止设置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禁止设置区范围。
一、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上。
二、环城林带、护城河外侧至人行道道牙以内(环西路暂除外)。
三、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
四、影响建筑形象、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交通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10、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
4、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
5、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透景墙上设置的;
3、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空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5、广告牌位或画面竖向重叠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同一朝向横向设置二个以上(含二个)广告牌位或画面的;
6、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八、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省、市、区、县国家机关大楼及省、市、区、县司法机关大楼、军事机关大楼;
2、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第六条 控制设置区范围内广告设置应适度、疏密结合、与周转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控制设置区范围。
一、西大街仿古一条街、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等街区。
二、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高速公路、专用公路设置大型单立柱式广告的。
三、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
四、城市建筑限高区以上高度范围内设置广告的。
五、住有居民的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城墙内主干道设置阅报栏、宣传栏、果皮箱广告的。
第七条 集中设置区范围内广告必须与人文景观、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商业特点相适应,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静结合,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集中设置区范围。
一、城内、外商业集中区域。
二、二环路、三环路。
三、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市出入口等。
第八条 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设置区。一般设置区广告必须遵守广告设计标准,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九条 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路牌)、附着式(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悬挂式(利用气球携带或其它方式悬挂在空中的)。除悬挂式、充气式广告以外,其它广告一律加设照明设备或显亮设备,并与路灯同时启亮,启亮时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连续点亮时间不少于4小时;10月1日至3月31日连续点亮时间不少于5小时。
第十条 落地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
二、实物造型或充气式广告占地面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且宜结合广场设置。
三、单体广告沿街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广告牌(箱)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8米;牌(箱)外缘距人行道牙不得小于0.2米,不得占用、影响盲道使用。
四、工地围墙竖向广告应与围墙整体划一,不得突出墙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五、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长度的二分之一,与护栏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0.9米。
六、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广告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其高度原则上控制在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城墙内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大于8米。
三、一环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大于10米。
四、高度在50米以下(含5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5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可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宜设置实体板面。
五、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广告的,广告牌位超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
六、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其外沿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七、单位自设性门头广告,按《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悬挂物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街道上空原则上不设过街横幅、过街彩旗。
二、控制设置气球条幅广告,条幅宽度为0.9米,长度不小于10米。
三、可适量设置灯杆旗广告,挂旗宽度为0.75米,长度为1.8米,挂旗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第四章 设计制作
第十三条 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广告设施的制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安装;广告设施不得影响顶层避难平台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广告设施的电器设备和电气布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防火安全规范;广告设施应与楼体接地网带联接。
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的质量、安全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和标准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西安市规划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