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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2 生效日期: 1996-11-22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6]综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中央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带动了我市乡村各类船舶的较快发展,这对于加快农村建设,繁荣特区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乡村船舶在较快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吨位小、数量多、流动性大、管理分散、一些部门职责分工不甚明确的特点,致使这类船舶中的一些船只处于失控失管状态。船舶超载滥载,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以及非客渡船载人渡运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以上事故隐患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消除,随时都有可能诱发沉船死人的重大恶性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船舶安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交通、公安、水产、边防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乡(镇)村所有船舶进行一次整顿。整顿工作以乡(镇)政府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对所有船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分清营运船舶、渔业生产船舶和农用船舶三种类型。
  在重新登记基础上,按分工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管理部门对船舶及船员进行性能、技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并在船舶及船员证书上加盖审验章后,方能投入使用。未经登记和安全检查的船舶及船员,一律不得使用。
  二、明确职责,对乡村船舶实行归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村船舶进行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客、货运输船舶进行技术归口管理;水产部门负责对渔业生产船舶及其辅助船舶进行技术归口管理;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用船舶进行归口管理,交通部门对农用船舶的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经营性检查和监督。
  今后,对于各类乡(镇)船舶由于管理不善发生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部门和当地领导的责任。
  三、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定额载客的,交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航整顿。
  四、规范乡村渡口管理。凡设立乘客渡口,必须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乡村渡口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五、建立县(区)长、乡(镇)长、村长“三长负责制”,由县(区)与乡(镇)两级领导、乡(镇)与村两级领导,分别每年签订一次船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年终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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