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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的函》(沪药监医械[2000]4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发证时,分别收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
二、审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三类产品)每证600元;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生产第一类产品)每户300元;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每证300元。
三、上述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