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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认发[2003]2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计价格[2002]28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的资格。

  二、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需向所在价格鉴证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其中申请表上贴一张);
  4、缴纳注册证工本费每人10元。
  (二)所在价格鉴证单位的工作:
  所在价格鉴证单位是指申请人目前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单位(包括价格鉴证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所在价格鉴证单位需完成下列工作:
  1、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所在价格鉴证单位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其中需对申请人所填从事价格鉴证的经历及主要业绩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2、将本单位所有申请人的上述申报材料汇总后,上交到所在单位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所在单位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
  1、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所在单位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将所有申请人的全部材料统一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同时将收取的注册证工本费汇交省价格认证中心。
  (四)省物价局进行初审后,在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将所有申报材料和收缴的注册工本费上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统一审核认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单位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况。

  四、各市、县(区)务必于3月15日前将注册材料报省价格认证中心。

  五、自2003年7月1日起,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价格鉴证单位,实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的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
  价格鉴证单位尚无注册价格鉴证师或注册价格鉴证师不足两名的,给予适当过渡期,至2005年7月1日一律实行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不足两名的,级予适当过渡证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六、全省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承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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