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管调发[2003]1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精神,现将267种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26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为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甲类药品67种,乙类200种,具体价格详见附件,附件规定的价格从2003年2月18日起执行。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由我局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暂按我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国家计委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凡已参加招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销售时,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不高于规定零售价执行;临时零售价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一、67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200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表所列的品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