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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 1991-12-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搞活食糖流通,调动各方面经营食糖的积极性,确保糖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1】6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食糖经营管理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食糖管理和销售形式。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1991/1992年榨季国家规定上调的食糖,要保证完成,其余食糖的销售,可以实行工商联销或由糖厂自销,这个榨季应以工商联销为主。工商联销可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双方都要如实将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公开,实行“共负盈亏,两定一分成(或分担)”的办法,即定糖厂食糖出厂基本价,定商业经营基本费用。“两定”实行包干,共担风险,盈亏按比例分成(或分担),糖厂占大头,商业占小头。工商联销“两定一分成(或分担)”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确定。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销售,都要拓宽流通渠道,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实行产销见面,大力同销区三级站和用糖大户直接挂钩,以减少流通费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扩大包刮农村在内的食糖销售市场。

  二、 关于食糖价格。食糖出厂价格按国家下达的指导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上下浮动10%,优质优价;食糖的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
  对销往区外的食糖,全区实行统一的区内交货批发最低限价。最低限价由自治区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根据不同季节和市场情况确定。各地高于最低限价的不限制,低于最低限价的要报自治区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审批,不得擅自降低销售,违者要追究责任。食糖零售价格一律放开。
  自治区内工业用糖单位都要用区内生产的食糖。用糖单位可以直接同糖厂挂钩,价格从优,由供需双方商定。

  三、 食糖实行多渠道经营。食糖生产企业、国营糖酒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都可直接到产地购糖,并可多渠道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糖批发业务。
  为了搞活食糖流通,销往区外的食糖,取消原定的归口管理办法。由食糖生产企业、糖酒副食公司(糖业烟酒公司)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直接向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铁路、公路和港口等有关运输部门给予放行。
  糖蜜酒精和糖厂的副产品如蔗渣、桔水等完全放开经营,由糖厂自行作价销售,不再办理任何归口手续。

  四、 调整收购原料蔗政策。根据国家对我区上个榨季糖奖粮结算的实际情况,1991/1992年榨季甘蔗奖售粮办法作如下调整:按现行规定奖售现粮的标准(即全区平均每吨蔗奖售原粮50公斤),一半奖售给现粮(可抵交征购粮);另一半补给差价款2.9元。该差价款列入糖厂生产成本,糖厂消化不了的,由市、县财政返还糖厂给予解决。
  1992/1992年榨季甘蔗的收购价格和奖售肥的标准与价格,均按上个榨季不变。甘蔗奖售肥除国家平价供应一部分外,不足部分由糖厂议转平奖售给蔗农。这部分差价款仍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甘蔗奖售肥除由农资部门组织供应外,糖厂可以组织供应甘蔗生产用肥。若蔗农同意不要奖售肥,可补给差价款,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和糖厂同蔗农议定。
  1992/1993年榨季是否取消甘蔗奖售粮食和肥料,届时根据国家政策另定。

  五、 成立食糖销售协调机构。为了搞好食糖销售工作,自治区成立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食糖产销有关政策问题,掌握市场信息,及时议定食糖销售价格,协调利益分配,处理食糖产销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各产糖地、市、县也应相应成立机构,协调和解决本地区食糖产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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