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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0 生效日期: 1991-12-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报告的通知》中,对原有集体工业企业,利润超基数部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90年期满后,以1988、1989、1990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利润减半征收报得税,再延长到1995年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陆上运输、商业、金融、建筑安装等集体企业。
  原我区对集体水上运输企业、集体劳务、服务、修理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回收、加工、经营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按全额利润计算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照顾的规定,再延长执行到1995年底。
  对城乡集体企业1991年度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市、县税务局批准,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进行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各年度发生的亏损,抵补期限应分别计算。抵补后有余利的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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