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7]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根据《事业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赞助、捐赠行为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用财政性资金搞赞助、捐赠。如因特殊情况需赞助、捐赠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所需资金从本单位的包干结余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用自有资金搞赞助、捐赠,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必须加强管理,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20000元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20000元以上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所需资金从本单位的福利、奖励基金中列支。
三、国有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超过此限额须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政策性亏损并享受财政补贴的国有企业以及政府政策性扶持的公用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搞赞助、捐赠。如因特殊情况需赞助、捐赠的,须事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营性亏损的国有企业和无自有资金的事业单位不得搞赞助、捐赠。
六、国有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并按照所得税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