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在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0年10月1日起,在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上改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
二、为规范运作,便于和公安部门的协调、联系,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确认表上统一改用“××区(或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印章管理,区分交易中心行政章和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本批复下发后,应迅速与公安部门联系,妥善处理更改印章过程中的有关衔接事宜,除市公安局由市局负责协调外, 各区县公安局请各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协调。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