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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计划外生育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0-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2000]第215号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变更“计划外生育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沪人计生委财[2000]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规[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计划外生育费”的收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

  二、收费项目更名后,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请你委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行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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