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行[2000]第215号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变更“计划外生育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函》(沪人计生委财[2000]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规[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计划外生育费”的收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
二、收费项目更名后,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请你委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行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