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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物价局关于榆林市兴亚集团亮春嘉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榆政价发[2003]72号

榆林市兴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亮春嘉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经考核,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亮春嘉园住宅小区为(普通住宅小区)收费单位。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试行标准的为0.40元/m2月。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后重新报批,你公司接到文件后,应及时到我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亮证收费。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等,须在收费地点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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