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榆政价发[2003]72号
榆林市兴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亮春嘉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经考核,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经考核确认你公司亮春嘉园住宅小区为(普通住宅小区)收费单位。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试行标准的为0.40元/m2月。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上述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后重新报批,你公司接到文件后,应及时到我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亮证收费。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等,须在收费地点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