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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4-30 生效日期: 1997-04-30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旅游业列大重点为产业之一,今年又调整为三大重点产业之首。为了扶持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促进旅游业为全市增加经济总量做出贡献,促使旅游业在2000年达到接待国内旅游者8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45亿元,入境旅游者50万人次,旅游创汇3.5亿美元的产业规模,力争实现创建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切实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保证旅游业的适度超前发展。“九五”期点,全市旅游业务每年基本建设的投资应占全市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比例的1%。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块旅游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要相应增加旅游事业投入,对旅游资源开发、基础建设和改善交通条件等主面的计划、立项、评估、审批以及资金筹措等要优先安排。

  二、加快旅游资源开发步伐,“九五”期间,重点建设十个旅游大型项目。主要是:闽候天然动物园、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娱乐城、马尾君山风景区、永泰青去山风景区、罗源帝苑狩猎俱乐部及畲族民俗旅游文化村,鼓山风景区、连江川石岛海洋公园,努力形成以福州旅游口岸为中心,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依托、以海、江、山为重点的国际旅游城市。

  三、鼓励外商投资旅游重点产业。欢迎外商在国家、省、市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经批准,外商可在旅游度假区内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可比照实行支柱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列入”九五“计划、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结在荒山、荒坡、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所(含建设期)。旅游项目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用于耕地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市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旅游事业。同意外商租赁景点开发景区旅游资源,租赁期限与外商投资总额挂钩,一般风景区景点租赁由市旅游、土地、建设部门审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的景点租赁报省旅游、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批;内资企业、群众集资开发旅游资源区域比照上述办法实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对大型旅游投资项目,同意水电、市政、交通等配套由开发商自己搞,自主经营。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项目,配套的第三产业赋予专营权。

  七、成立福州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实行“以旅游养旅游政策”,发挥融资功能,综合调度各种资金用于全市旅游资源、景区景点、大型旅游项目、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商品开发等方面投资。资金来源除积极争取省财政周转金和贷款改拨资金外,市财政每年拨给100万元作为周转金。

  八、“九五”期间市属国有旅游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年净增额部分,由财政返还50%给企业,对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名优旅游产品的企业,各级财政要相应安排部分周转予以扶持。

  九、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制订《福州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严格保护和科学开发。

  十、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区包括旅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小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度假村、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凡在旅游区内新建的旅游项目,投资总额属于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以上项目审批后,归属同级旅游部门主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培育和支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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