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3]6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国家计委颁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价格成本调查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完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好《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推动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全面开展,提高价格管理水平,现就认真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宣传《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是成本调查工作的一次创新,也是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自2002年6月1日《陕西省政府定价成本审核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市、县(区)没有按规定把成本监审业务委托给成本监审机构办理,使成本监审工作流于形式。各地应通过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扎扎实实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同时,也要组织广大干部向有关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宣传,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给成本监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指定由各级成本调查队承担,未设立成本调查队的市、县、区指定由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成本监审机构的组织建设,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业务力量,给监审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目前,凡省上下达了成本工作编制,但未承担农本调查任务的县必须尽快恢复成本调查队建制,落实工作人员。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完善对成本监审人员业务技能的管理,决定在全省实行《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证》制度。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成本监审业务。《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证》由省物价局颁发,省成本调查队负责培训考核,每三年审验一次。
三、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和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省局将根据《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成本监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成本监审目录》未颁布之前,为保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全省暂定对物业、旅游、教育、电力、燃气、集中供热、路桥和供水等行业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安排好当地的成本监审品种,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四、成本监审机构必须依法监审,按规定程序办事。各级成本监审机构要按照国家计委《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成本监审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分工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基本文书起草要规范,文书的种类和格式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全省暂定为《成本监审通知书》、《受理通知书》、《重新申报通知书》、《成本预审意见》、《成本监审结论》等。成本监审机构在定期监审前要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受理有关单位申报后要发出《受理通知书》,对资料明显不全的,不予受理或审核期间退回的要发出《重新申报通知书》;审核结束以后,成本监审机构要出具《成本监审结论》,两级以上成本监审机构共同监审的,由下级监审机构出具《成本预审意见》,上级监审机构出具《成本监审结论》。具体文书格式和使用说明另文下发。
五、成本监审工作费用问题。成本监审是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各级成本队和价格认证中心是实行部分有偿服务的事业机构,按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定承担成本监审业务。因此,在此项事业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之前,成本监审机构可参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物品估价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1996)28号)的有关规定向被审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专项用于补偿开展成本调查、测算和聘请专家工作所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监审工作所需的经费。
陕西省物价局原制定的《陕西省政府定价成本审核暂行办法》(陕价成发(2002)56号)从2003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