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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确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项目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房改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闽房改[1997]第08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第6号令《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项目的确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的确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是指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户,是指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确认的解困住房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标准建设的公寓式普通住房,且仅限于自住;
  2.住房标准严格按照闽政(1996)2号《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和施工的;
  3.当地人民政府计划实施的解困项目,严格按照闽政(1996)2号文件执行的;单位解困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解困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的。

 


    第六条    住房解困项目确认应提供材料:
  1.经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核实的住房困难户名册,并要求注明困难户的家庭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职务(职称)、拟安排住房等情况;
  2.解困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规划、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施工、资金来源和分配等情况;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
  4.国家安居工程项目须附由各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各实施城市分解下达落实的文件,当地人民政府解困项目须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单位解困项目须附当地人民政府解困主管部门确认文件。


    第七条    住房解困项目确认报批程序:
  1.住房解困项目单位须持上述有关文件向当地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房改部门予以初审;
  2.地市房改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后转报省房改办审批确认。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精神,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结束,本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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