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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车辆交易服务费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榆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榆政价发[2003]116号

榆林市物资局:


  你局榆政物发[2003]26号《关于榆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处)收取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3]49号精神,参照其他地市收费标准,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临时标准为:按成交额的2.5%收取;
  二、停车费:对未成交的车辆离场时收取停车费,标准为:小型车辆每天5元,中型车辆每天8元,大型车辆每天10元。已成交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三、本批复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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