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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15 生效日期: 1984-12-15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二十七 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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