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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政府各部门与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协,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经省政府、省政协协商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政府各部门与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协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联系、协商的有关部门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政协经济委员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省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盐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黄金工业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山川秀美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土保持局)、省测绘局、地震局、气象局等;
  省政协科技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信息产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等;
  省政协文化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
  省政协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体育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等;
  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等;
  省政协祖国统一侨务外事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旅游局等;
  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物局、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省地方志办公室等。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协商;省政府各部门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专门委员会参与协商。

  二、对口联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联系、协商主要围绕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社会生活中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
  1、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应就以上重大问题制定的有关文件、简报、资料,及时抄送和交换。
  2、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3、列席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重要业务会议,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
  4、调查、考察、研讨论证。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措施前,应征询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
  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省政府各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查研究专题,建议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考察、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
  5、答复和反馈。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及建议案,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三、对口联系、协商的程序
  1、每年度初,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共同组织对口联系、协商的各有关部门,商定对口联系、协商的工作计划。年终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工作计划要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完善,逐步使联系经常化、协商制度化。
  2、协商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以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主,讲究质量和效能。
  3、每次协商活动,由对口双方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根据情况提前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4、协商活动要力求规范化,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单位发送。

  四、对口联系、协商的组织领导
  日常的组织协商工作由省政府和省政协各确定一位办公厅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应报告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必要时向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汇报。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应对各部门和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促进工作的落实。
  日常办事机构,省政府由督查室、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省政协由办公厅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为了便于经常联系,省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人员,负责具体联系工作,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分别报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并相互抄送对方办公厅。

20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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