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咸政价费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精神,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透明度,治理乱收费行为。根据陕价费发[2003]86号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我省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3年秋季开学前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秋季开学前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必须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公示不得收费。
二、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退学退费办法和标准、家庭困难学生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项目包括学校收费和代办费,公办学校收费为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借读费和高中择校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只收取学费。代办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统考招生费、班费、文体费、自行车保管费、住宿费、冬季取暖费、电教教材代办费、计算机培训费,其中电教教材代办费、计算机培训费必须经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提供住宿的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未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收取住宿费。
三、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制作的材料、规格、样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放置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规范(市直学校与所在县区保持一致)。若遇政策调整或损坏、字迹不清,学校要及时进行变更、维修或刷新。
四、公示的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公示前必须经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含改制企业办学校)由县、市、区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五、各县、市、区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或招生简章中的收费项目、标准与公示内容不相符合的,学生有权拒交,并有权向价格、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处罚;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未经公示的或未按公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