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收容遣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3]98号

省民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中有关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容遣送站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9)44号)予以废止。同时各级救助站不得再收取救助人员食宿费、遣送费和医疗费。各级物价部门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及时予以收回注销。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