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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政策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函[2003]1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我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1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3)1号)附件六中规定的“对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专用变压器用户用电价格在相应目录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不超过2分钱加收维管费”是指供电营业所对专用变用户执行的分类综合电价水平,县级电力部门不得征收2分钱维管费。“相应目录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确定其执行的用电价格类别,即1号文附件一销售电价表列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不超过2分钱维管费,而不是在1号文附件六基础上加收。如农村工业专用变用户的分类综合电价按1号文附件一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加2分钱维管费执行。

  2、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不设大工业用电类别,对大工业用户按1号文附件一所列大工业目录电价执行,不能加收2分钱维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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