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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执行“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的实施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 2000-12-29
发布部门: 上海港务局业务处
发布文号:
  根据《上海海关关于实行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的通知》和《上海海关监控处与上海港务局业务处关于出口货物进港报关等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精神,为做好出口货物进港报关工作、确保海关出口货物的实际有效监控和外贸出口货物经上海港的快速装卸出运,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 出口集装箱货物进港前,各集装箱码头必须提供足够的存放场地,确保出口集装箱货物在规定进港的时间内都能顺利进入港区。
  2、 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前24小时截止进港,集装箱码头在装船前6小时停止受理所有单证。
  3、 截止进港时间也是海关停止接受出口货物申报的时间。截止进港时间由各集装箱码头根据班轮班期、船型大小和船舶的预配出口箱量等要素科学、合理地自行确定,并报局业务处。由局业务处一个“窗口”向海关提供。提供方式由局业务处与海关监控商定。
  4、 集装箱码头必须将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进港、截止进港和装船时间”在每日口岸联合办公会上报出,局业务处据此通过港航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布。
  5、 集装箱码头若需更改前日口岸联合办公会上已公布的截止进港时间,应在当日联合办公会上重报,以便局业务处在港航信息网上更新和公布。
  6、 从事集装箱装卸的码头必须具备向海关传输出口货物进港信息的功能。在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码头检查口后,立即输入数据信息,并通过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及时向海关发送进港的数据信息,传输的数据信息必须符合海关要求。
  为实施上海口岸数据信息电子化运作,集装箱码头收到装箱人传输的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电子单证,在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码头检查口后,应将收到的进港数据信息通过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及时向海关发送。
  7、 装箱人若需更改已进港的数据信息,必须在装船结束前持有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单,经码头同意并在工作联系单上签章确认,由理化更改。更改的数据信息由理货通过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向海关传输。
  8、 上海口岸港航EDI中心负责提供数据信息传输的技术保证,确保本中心通信设备完好和畅通;负责提供各集装箱码头通过本中心向海关传输数据信息的技术支持;负责数据传输过程中与海关的技术协调工作。
  9、 在实施进港报关的初期及以后出现通信线路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海关因故无法在电脑系统中调阅已进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数据信息时,各集装箱码头必须予以作进港的书面确认,确认人须签名并加盖“进港确认章”(必要时作好确认记录),以便装箱人向海关申报。各集装箱码头必须在口岸海关和航交所通关中心设置专窗、专人负责做好该项工作。
  10、以下特殊货物由装箱人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按照码头安排的进港时间进港: (1) 危险货物:国际危规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7类(放射性物品)和第4.2项(自燃物品)、第4.3项(遇湿易燃物品)、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采用温控运输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2) 保温集装箱:温度在摄氏0°至5℃的保鲜货物。 (3) “三超”货物(超长、超宽、超高)。 (4) 商品空箱(仅限空箱)。 (5) 特种物资。
  11、 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无法存放出口集装箱的情况下,码头可将进口空集装箱在卸船后转运至海关认可的疏港堆场。空箱的转运数量根据码头的实际情况确定。空箱提离疏港堆场,疏港堆场须凭海关通知放行。
  12、 由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浦西货运基地负责配载装船的出口集装箱货物也按照本办法办理。
  13、 中转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按照中转通关办法操作。
  14、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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