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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内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压力管道检验等项目收费标准函》(沪质技监计[2001]12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10个区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单位附后)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执收单位。

  二、执收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时,可按每米8元的标准收取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

  三、压力管道安装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本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上述收费的试行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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