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成函[2003]130号
咸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县区实行“卷烟零售一价制”有关政策的请示》(咸政价发(2003)6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之规定,咸阳市烟草专卖局自今年4月在辖区部分县实行“卷烟零售一价制”,对零售户采取限定最低零售价和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明显违反《价格法》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故委托你局责令咸阳市烟草专卖局限于2003年10月31日前对其经营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和省烟草专卖局。如逾期不予改正,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陕西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6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