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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局),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筹),各装饰企业:
  1999年3月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发出《关于推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沪工商合(1999)109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该文本使用至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装饰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该文本的作用,我们针对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现更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自2001年3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
  二、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在2001年2月28日前仍可使用已购买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负责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目印制、销售。
附件: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2001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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