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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3)25号)精神,加强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事关农村改革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事。全市各级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为指针,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按照陕政发(2003)25号文件的要求,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区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上的各项减负政策,坚持常抓不懈。要切实关心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农村稳定。
二、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今年我市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这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3)9号),认真做好工作。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要确保农民的总体负担水平明显低于2002年农业特产税的负担水平。凡今年已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在改征后要与农民按当地农业税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农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申报、通知制度。农业税附加必须由农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各区县要加快实施配套改革步伐,结合市上近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的精神,从转变职能的角度重新核定和压缩乡村两级开支,进一步精简乡村干部,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步伐,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要通过核编定员,清理超编人员,重点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有效缓解财政压力,实现“三个确保”。
三、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近期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函147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期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按照陕政发(2003)25号文件要求,市级各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对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自查、申报后,由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计委、市物价局联合审核,9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取消的项目予以公布。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
在清理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
四、继续抓好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继续抓好我市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专项治理。
农业供水专项治理由各级水务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超标准收取供水费、渠系维护管理费及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由农机、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问题。
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对农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除收取土地注册登记证工本费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其它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收取;向农民收费时是否出具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否借审批用地和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代其它单位收费;是否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等。
对农村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国家规定标准和项目以外的乱收费及搭车收费。
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由各级劳动社保、公安、计生部门负责。重点检查、治理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今后,除按规定收取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费。
五、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加快推行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全市所有的乡(镇、街办事处)和99%的行政村均已设立了公示牌,在总结过去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未推行“公示制”的村,要加快工作进度。今后,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农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列入公示范围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严格按照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陕新出联字(2001)41号)文件中规定“贫困县的行政村不得突破300元;其它区县的小村不得突破500元,大村不得突破800元”的限额执行。
我市农村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切实抓好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区县、乡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重点抓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检查工作,把明查和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提高督促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具体处室,认真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首先由第一责任人负责。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区县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原有的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农民负担管理机制,形成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全市各级都要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在全市范围形成全方位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切实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的实现。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