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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于招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 1998-01-19
发布部门: 福建洛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更加有效地招商引资,加快新区的建设步伐,在全面落实省、市赋予洛江区特殊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我区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除相应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在我区投资举办高新技术项目者,土地出让金可优惠15%。
  2、投资者在用地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公共设施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优惠25%。在批准后3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后一年内主体工程完工者,可退还公共设施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在批准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后一年内主体工程完工者,可退还公共设施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
  3、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可退还所交土地出让金的10%;投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退还所交土地出让金的15%。
  4、从事荒山、荒滩、荒地的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副食品基地建设,从投产起5年免征特产税。
  5、在马甲、罗溪、虹山区域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两年内由区财政全额返还所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除马甲外,罗溪、虹山第三年到第五年返还50%。
  6、投资企业年缴纳地方税数额超过50万元,区财政将按其所缴纳的税额提供相应的贷款贴息,利率按同期同年的银行利率计算,期限一年。
  7、凡在本区域内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集团以工商登记为准,税收计算为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之和),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安排财政周转金100万元,期限一年。在本区域内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倍享受。上述规定可连年享受,期限五年。
  二、在我区投资除房地产项目之外的第三产业项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的第2、6、7条优惠。
  三、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1、实行“谁引进归谁”原则,凡成功引进兴办的我区企业,其税收、产值的隶属关系归引进单位。
  2、凡成功引资到洛江区兴办企业的,按实际利用金额分别给予奖励:投资50万--150万美元,奖励5000元;150万--300万美元,奖励10000元;300万--500万美元,奖励15000元;5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000元。奖金在企业到资、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后,由区财政付给。
  四、政府机关对区内企业的服务承诺
  1、政府机关各有关部门对在我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实行全方位优质服务,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所报送的文件,职能部门必须在交办3天内予以答复。
  2、根据生产规模实行领导挂钩企业制度,建立企业发展联合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建立企业接待日制度,负责处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先进企业、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企业列为公安机关重点内保单位。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确需对企业法人行政执法时,应先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方可执行;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不轻易进行抽检抽查,确需稽查的要经税务局长批准;公安部门与镇(乡)、街道企业办(工业办)、开发区管理处密切配合,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及时处理企业发生的各类事件和案件。
  4、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收取的行政规费需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统一印制颁发《收费卡》,明确规费项目、标准。《收费卡》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5、区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办事处一般不组织对企业的参观、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确实需要的应报挂钩领导批准。
  6、加强劳动力市场服务。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市、区鼓励人才引进工作的规定,负责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由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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