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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报送的《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凡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当以强化土地管理法制观念,促进土地管理认识到位、职能到位、工作到位,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重在整改为原则。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促进和发展。
二、按照国务院2003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要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应当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后,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设立或者扩建的开发区,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申请。
开发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村民复耕,严禁弃耕撂荒。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进一步理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体制的同时,要求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园区用地,都必须纳入市、县(含阎良、临潼、长安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选址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征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土地供应必须依法进行。属于新增和储备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缴。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三、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要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犯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对发现违法案件不查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案件,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作出深刻检查。其中,属于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可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者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经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准许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者调整后的规划批准文件,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计委、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区、县政府、开发区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申请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政府。对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时涉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金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全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必须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限期内全部缴清。逾期仍不缴清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2002年3月28日前(含28日,下同),由市、区、县政府部门办理了项目立项,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规划定点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上报审批的新征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2002年3月28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办理了项目立项等前置审批的其他新征报批用地,要视其具体情况从严审查,依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处理。
(二)在2002年7月1日前,凡办理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计划部门项目立项或者规划管理部门项目规划定点的前置审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国有经营性用地,可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
以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都应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下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过的土地,在逐项登记审查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作为违法违规进行处理: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赠与或者交换的;
3.经批准以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联建房屋土地不宜分割的;
4.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5.军队用地经总后勤部或者各大单位批准转让的;
6.法院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地抵债而转移的;
7.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面积在一亩以下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8.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在改制中不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9.同一个建设项目为实施城市规划改建、扩建而增加少量建设用地的;
10.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作、合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
11.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
12.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不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四)在2002年3月28日前由市、区县政府计划部门办理了项目立项,2002年7月1日前办理了规划定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用地申请报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按原规定标准收取。其他一律按新的土地出让金规定标准收取。
除上述情况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或者弄虚作假以2002年3月28日前、7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为由而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其协议出让合同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对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要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查办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3)40号)执行。凡是一个投资主体在一年内多次立项、定点、申请用地的,只能依法批准其中的一处用地;已批准的建设用地闲置的,不再批准新的用地;对符合供地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超出部分列为政府储备用地。
市国土房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