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8]1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税宇 [1997]38号、国税发[1996]1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管理费由同级地税机关实行一年一次分级预决算审批。为加强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在向有权地税机关报批年度管理费预决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管理费理由,本单位自身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上一年度管理费总收支和具体项目支出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现有本单位人员数,申请年度管理费总收支和具体项目支出使用计划,收取管理费所属企业名单、所在地点、计划收取分摊数、收取比例、预计销售收人情况等);
2.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管理使用情况查帐审核意见报告或者主管地税机关的汇决算报告;
3.本单位人员定编证明文件和人员工资表册;
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正常年度管理费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工资性支出、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费、培训费、修理费、邮电费、水电费等日常必要的费用支出。个别因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支出,如设备购置费等,实行专项报告专项审批管理。
三、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管理费预算总额原则上参照财政对行政部门核拨的年度人头经费标准进行核定。主管部门管理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总机构管理费预算实行总额或总额和比例双重控制。
四、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年度收取的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地税机关审批的数额内向所属企业分摊,不得超预算或自行调整收取,个别如特殊原因需要超原预算或调整的,须在年度内事先报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后予以追加或进行调整。
五、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审批的管理费预算使用数额内进行节约、效率地使用,一般情况不得超预算支出,个别如特殊原因需要超预算支出,须在年度内事先报经有权地税机关认可,在下一年度的预算内给予补收取。
六、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年度内未经批准超预算收取或超预算支出管理费的,除所属企业超规定上交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外,同时对主管部门和总机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从审批1998年度的管理费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