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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2001]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建制改设呼伦贝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呼伦贝尔盟租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呼抡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三、呼伦贝尔市辖原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新设立的海拉尔区,原呼伦贝尔盟的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和根河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
  呼伦贝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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