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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 2001-04-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集团:
    为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差错,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纠错的范围
    公有住房出售后发现单位无权出售或个人无权购买,或竣工年份、朝向、层次、建筑面积、高层、多层、首次购买、多次购买、工龄、职级等有差错的,经审核后可予以纠正。
     二、纠错的程序
    发现上述问题的,出售单位拟写申请报告两份,提供《公有住宅售房房款差错调整审核表》、新旧价格计算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住房所在区县房改办审批后,送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纠错退款手续。
     三、需注意的问题
    区县房改办在审批时,对出售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中疏于管理,审核不严的要给予批评,发现有明显不负责任的情况,要出售单位附书面检查,以引起重视。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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