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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4]101号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04)5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将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各区县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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