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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4]13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总公司
  国家统计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等6部门,定于2004年11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活动以弘扬诚信道德、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信任为宗旨,以展览、论坛、文艺晚会等形式,展示全国共铸诚信活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总结和推广各地诚信建设经验,促进区域经济及各行各业诚信建设的交流与合作。建设部文明办向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转发了6部门的文件。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落实参展单位。落实结果请于九月底前反馈至省人事处。
  联系人:卫满运联系电话:87294031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精[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国家统计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6部门,定于2004年11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活动以弘扬诚信道德、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信任为宗旨,以展览、论坛、文艺晚会等形式,展示全国共铸诚信活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总结和推广各地诚信建设经验,促进区域经济及各行各业诚信建设的交流与合作。现将国家统计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支持有关单位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申报,参展参会。
  二○○四年八月三日
附:国家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国'共铸诚信'活动的深入开展,国家统计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于11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系列活动。
  活动将以弘扬诚信道德,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信任为宗旨,以展览展示、论坛、文艺晚会等形式,展示全国共铸诚信活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丰硕成果,总结和推广各地诚信建设经验,促进区域经济及各行各业诚信建设的交流与合作.
  系列活动主要内容:
  一、展览展示:分为中心展区和专题展区。中心展区为'全国共铸诚信成果展',主要以图片形式综合展示全国各地推动诚信建设的经验成就;专题展区分为'建设中国诚信地区'和'打造中国诚信企业'两部分,重点展示各地区和各行业的诚信典型。
  二、会议论坛:重点推出'中国诚信建设高层论坛',邀请政府高层官员、知名专家介绍我国诚信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划部署、成功经验,探讨中国特色的诫信建设之路。同时推出'全国诚信体系建设研讨会'、'中国企业诚信论坛'等专题论坛活动。
  三、主题晚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办《诚信中国》大型主题文艺晚会。晚会以弘扬诚信为主题,原创性与经典性相结合,由中央电视台播出。
  成果展系列活动由中国诚信建设成果展组委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参展参会单位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申报,组委会将按照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除展位租赁和会务费外,参加各项活动概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活动具体细则可直接与组委会联系。
  联系电话:010-633611726336117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章)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章)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章)
国家税务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章)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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