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4]11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公安部9月14日“关于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即日起在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自9月25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信长星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升万、张建国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商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查、指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马中林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张双文、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富忠同志担任;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商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和市监察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抽调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及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联系电话:87275527。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及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组织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的气源厂、储配站、加气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责任分工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级实施。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市政建设管理、化工、广电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及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及督查、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及督查、指导。
四、方法步骤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检查整治、政府挂牌督办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安排部署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
市政府于9月下旬召开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下发工作实施方案。9月28日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动员安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本地区和本部门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层层动员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市政府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前,通过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西安电视台等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举报电话。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将这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通过张贴公告、印制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和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当地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1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管理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统一进行复查,在分析、研究、复查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等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核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
凡是确认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区、县和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都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各区县政府要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警示牌要标明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警示牌的式样、规格由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统一监制。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县列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汇总梳理,确定重点督导对象,跟踪监督;市公安局要及时督促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安监局以及各区县安监局,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市公安消防支队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加强技术和服务支持,帮助解决火灾隐患整改中的技术难题。在此期间,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市政建设管理、化工、广电和监察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深刻领会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引发火灾的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方法、范围、内容和要求的同时,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乡镇农村,举行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逃生技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泄露及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市政建设施工队伍及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社会公示制度,及时予以曝光,督促整改。
(三)依法监督,实施追究责任。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谁排查谁整治、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实施排查整治责任倒查制度,对因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排查整治不彻底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灵通信息,加强沟通。
在排查整治工作期间,要灵通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各区县、各部门每周五向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通报。11月10前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