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1]02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沪府发(2001)22号《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为了统一收费办法,简化交易程序,下降收费标准,减轻购房人的负担。经研究;对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每次交易过户时,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别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125元。
二、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外,不得再向交易各方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四、 执行时间2001年8月1日起,在此之前办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五、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05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