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30号
西安市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西安市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广大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工作,增强广大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是减少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伤残率、死亡率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以人为本、利国利民的大事。根据国家15部委《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02)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工作目标,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现场卫生救护普及培训工作,为我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针对广大市民在工作、生产、生活环境下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及危重急症时,在医疗救护人员未赶到事发现场前(抢救生命黄金时间),由经过卫生救护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在现场及时、准确、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从而达到“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的目的,为安全生产,健康生活提供科学保障。
(二)计划用3年的时间对交通、公安、商贸、旅游、水利、电力等行业中的警察、机动车驾驶员、导游员、宾馆服务员、电工全面进行卫生救护培训,使60%以上的人员成为接受过卫生救护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三)市红十字会2004年10月底前组建培训中心和完成师资培训工作,为全面开展培训工作打好基础。同时,拟在临潼、户县等郊县建立区县级培训站和红十字救护站。
(四)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办残疾人康复培训项目。
三、培训对象
(一)首先对高危、特种行业进行培训,对公安、文化、交通、商贸、旅游、建设、水利、电力、地质、林业、教育等行业中的管理人员、驾驶员、服务员、营业员、导游及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二)驻市区的外企、合资、民营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民营大中专学校的管理人员,驾校的师生等。
(三)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逐步普及到全体市民。
四、培训内容
以现场抢救生命过程中简单实用易掌握的救护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急救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
(二)现场心肺复苏技能。
(三)危重急症:各种心脏病、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自缢、烧伤等。
(四)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五、要求和实施方法
(一)市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承担起普及群众性急救培训责任,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现场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二)市级各委办局的领导要提高认识,要亲自过问、关心、支持救护培训工作,主要领导要协调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把培训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防止走过场。主管单位的领导要积极安排、组织落实,切实做好急救培训工作。
(三)市红十字会必须加强管理、统一安排,保证培训质量。授课教师必须经过省、部级培训后持证上岗。在教学上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统一配备急救包(箱),保证教学时间。
(四)培训费按西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市红十字会负责将急救培训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上报市政府并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