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4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从1998年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