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4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从1998年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