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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中央驻陕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 2005-03-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10号

各有关中央驻陕单位:
  2月11日,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延铁路公司)发生货物列车脱轨,造成西延线中断行车34小时49分,直接经济损失222.9万元的重大事故,但西延铁路公司一直未向省政府报告发生事故的情况。直至2月22日经省政府办公厅查问后,才报告事故的情况。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为切实做好中央驻陕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以便快速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9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重申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
  1、事故报告的行业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级别范围包括: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界定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陕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必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省及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送出后,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立即进行续报。
  3、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者及联系电话。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0小时;
  2、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8小时;
  3、特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
  4、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
  电话(传真):029-87291072。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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