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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1 生效日期: 1995-04-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发[1995]21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机关各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为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到北海市工作,调动科技人员投身我市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公流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5号)精神,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含我市科研机构及大中专院校,下同)的科技人员参加北海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开发,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与民营科技机构,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经营,在税收上给予如下优惠。
  ㈠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收入免征所得税。凡经营自身开发新产品的收入,上缴所得税由市财政返还50%。
  ㈡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的收入所上缴营业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
  上述优惠,应持自治区(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技术贸易许可证方可享受。

  第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采取承包、参股、兼并等形式改造和发展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承包、参股、兼并企业后的利润所得,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以资产、技术和人才为纽带与我市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返还。

  第五条 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在我市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生产性企业,其所得在100万以下的,五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份的税收不予返还。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凡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一律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科委对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在我市开发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金融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贷款指标,支持科技企业(项目)、校办企业(项目)的发展。

  第九条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在我市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业含研究机构或企业,其所需的各类人才可自行引进(聘用),所引进(聘用)人才档案关系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户籍关系按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办量。

  第十条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科技人员要到工矿企业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其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具体商定或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解释。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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