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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价格监测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3 生效日期: 2005-03-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价格监测中心
发布文号: 陕价监测[2005]0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大荔县、兴平市、凤翔县、勉县、汉滨区物价局:
  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实行周报制度以来,大部分有监测任务的县(区)都能够坚持按时上报。但是,个别县(区)工作中出现懈怠现象,不能按时上报价格数据或者上报价格应变不变,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实际动态情况。当前已进入春耕用肥高峰季节,国家发改委领导和省物价局领导十分重视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情况,将保持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作为保护农民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大事来抓,要求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一步加强春季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测的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5]9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监测任务的县(区)要严格执行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周报制度。国家监测点大荔县、凤翔县务必于每周四12:00之前,省监测点大荔县、凤翔县、兴平市、勉县、汉滨区务必于每周二12:00之前将当日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我中心(传真:029-87291484)。大荔县、兴平市、勉县、汉滨区'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调查月报表'仍须按原时间上报。市场出现化肥等农资供应紧张和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时,要随时报告情况。

  二、有监测任务的县(区)要提高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价格监测机构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做好监测数据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漏报、不错报。特别是近来上报数据较长时间不变的县(区),要认真核查和重新采价上报我中心并说明原因。一定要将监测点上报数据和进行市场实地调查结合起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我中心也将进行化肥等农资价格抽查,对上报数据和抽查数据相差较大地区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地要加强与化肥价格监测点的联系和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在化肥等农资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要及时与监测点联系、弄清原因,并在监测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对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监测点要予以批评教育、迅速整改,必要时加以更换。

  四、春耕用肥高峰期即将到来,各地监测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测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化肥生产、供求、价格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切实做好化肥价格走势分析预测及提出对策建议的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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