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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省部楼宇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1-10-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投资环境,大力吸引市外企业投资浦东新区,推动以中央各部委、全国各省市所属企业在浦东新区开发建设的楼宇(以下简称省部楼宇)为重点对象的对外招商,加快浦东功能开发,现制定'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省部楼宇招商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1、对购买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省部楼宇,购房款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办市外在沪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余年度减半补贴;其大楼业主销售该部分房产后实现的的营业收入,可补贴2.5%给该购房企业。
  2、对租赁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省部楼宇,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新办市外在沪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2.5%和7%。
  3、浦东新区注册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浦东新区制定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部楼企业原则上适用。

  二、附则
  1、本意见中财政扶持对象除文中明确的以外,均指由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企业。
  2、本意见规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措施,在具体实施时,除依据扶持对象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外,还须以科技含量、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及安置待业人员等因素作为指标参数,加以综合考核后,报经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3、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财税优惠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再补充执行本意见。如出现先享受了本意见的财政扶持,后又适用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情况,应按上述扶持程序予以调整。
  4、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扶持对象实施财政专项补贴的具体起始日期,另行规定。
  5、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十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新区财政局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6、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新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7、本意见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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