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6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上报企业必须附有九六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利润表等资料。
二、凡不符合财综字[1997]001号文规定减免范围,但确属缴纳有困难的企业,也可上报申请减免。上报时间截止期限为1998年9月20日
三、各地(市)国税局应于9月20日前,将补交“两金”的分户入库情况及最后清理结果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