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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207线自贡至泸州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9 生效日期: 2002-05-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2]99号
自贡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省道207线自贡至泸州段改建工程收费立项的请示》(自交发(2002)第46号)和(泸市交(2002)40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道207线自贡至泸州段改建工程全长53.36公里,其中:自贡市富顺境内35.98公里,泸州市江阳区境内17.38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自贡市富顺境内35.98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682号文同意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1]267号批复概算投资为7943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交通厅补助及地方自筹2520万元,有偿收入5423万元由自贡市商银行贷款解决;泸州市江阳区境内17.38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2001)1102号文同意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1]号批复概算投资为4526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省交通厅补助及地方自筹1716.6万元,有偿投入2809.4万元由泸州市商银行贷款解决。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主线设一个联合收费站,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造价,抓紧施工,并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自贡和泸州两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收费标准、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联合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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