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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告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 2004-06-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4]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广告设计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敏锐的专业洞察力,成功打造品牌及产品推广;有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设计的作品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广告设计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取得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设计专业工作满3年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一次以上国际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二)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两次以上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三次以上省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三次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广告设计、营销策划。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获得国际专业展览评比入围奖以上。
  (二)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获国家级广告作品等级奖。
  (三)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获省级广告作品等级奖两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两个以上全国性市场(不少于五个省)营销策划与组织实施。
  (五)成功进行品牌塑造及推广,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六)荣获广东省年度'十佳广告人'称号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较大价值和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2.'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广告设计师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鲜明,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1.国家、省级广告作品获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广告作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创作设计成绩突出,作品在国内、省内享有盛誉,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两项产品的系列设计、制作。
  (二)参加一次以上国际或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参加两次以上省级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市级广告作品评比等级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积极参加重大国际广告作品展览、评比活动。
  (三)获国家级广告作品评比入围奖以上一项。
  (四)获省级广告作品入围奖两项。
  (五)具有省级市场成功策划方案,并参与操作或组织实施。
  (六)获广东省年度'十佳广告人'称号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具有设计策划学术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2.'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广东省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广告设计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及广告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广告的创意、策划、设计、营销技巧,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风格的广告作品(平面、影视、广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广告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广告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任职期间称职(合格)以上,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者。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1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3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从事广告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美术专业美术员资格后从事广告工作4年以上者。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岗位资格培训等为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广告行业的创作、策划、设计、营销等知识和技巧,能独立创作广告作品,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创作或协助创作广告作品2件。
  2、提交本专业综述性文章或创作体会2篇。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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