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办发[2004]5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深办发(200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两年来,我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精神,切实减少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减少对领导同志、对基层的干扰,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当指出,当前我市检查评比表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随意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增设表彰项目的现象有所回潮,近两年各部门报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就有10多项;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现象有所抬头。二是重评比表彰轻活动成效的倾向比较普遍。三是程序不规范、先进不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四是重复表彰、交叉表彰屡有出现。为贯彻落实好深办发(20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2004年6月14日 一、进一步精简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经清理规范,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检查评比表彰的项目由原来的8项减少至7项(详见附表)。市委决定,“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评比表彰今后不再单独举行,好班子建设纳入文明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原有的文明机关评比表彰合并到文明单位评比表彰项目中。
以部门名义表彰的项目由原来的55项减少至49项(详见附表)。根据我市城市化工作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原有的“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企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今后不再举行;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政府部门设置,将被合并的单位和同一部门相同周期的表彰项目分别合并。
二、严格控制新增设检查评比表彰项目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附表中的规定项目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在同一表彰项目中另立名目和种类,变相增设表彰项目。确需增设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办发(2002)2号文件规定进行报批,表彰规格原则上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获批准的项目必须在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方可进行。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发文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对本属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检查评比表彰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号。
三、制定和完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标准
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制定检查评比表彰标准要与工作实际、工作要求紧密结合,体现先进性,不搞平均主义。已经制定标准的,要结合以往活动的成效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细化和量化相关指标,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增加检查评比表彰的硬性指标。专业性强的检查评比表彰,制定评比标准时要充分听取专家、行家和业内专业人士的意见,增强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
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
开展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努力形成民主、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要尽可能地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评价工作中来,充分听取民声,体现民意。一些涉及公共服务、窗口服务内容的检查评比表彰,应采取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扩大评比表彰的群众基础,使群众成为评价的主体。要增强评选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邀请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民意调查和评价分析,吸收和运用科学的调查和评价手段,避免主办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裁量。按照深办发(2002)2号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查和管理
各级纪委和组织、人事、监察、政法等部门,要加大对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初评结果的审查力度。对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重复表彰、交叉表彰,以及检查评选结果相互矛盾的,要认真调查,及时纠正;对于投诉予以查实的,要取消受表彰资格。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18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检查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控制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费支出,切实遵守有关财经纪律。除涉及重大事项和有特殊意义的表彰项目,活动形式要从简;可以文件形式表彰的,一般不再召开表彰大会。严肃查处借检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及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问题。
附件: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
序号 检查评比表彰项目 主办单位 周 期
一、市委、市政府举行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1 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 市委组织部 两年一次
2 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社区、文明镇村、文明市民、创建积极分子评比表彰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3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 市总工会 三年一次
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年度考核、安全文明小区评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委政法委 一年一次
5 双拥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市民政局、深圳警备区 三年一次
6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年一次
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三年一次
7 优秀劳务工和劳务工之家评选表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两年一次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8 党政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信息员表彰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一年一次
9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评比 三年一次
10 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委办公厅 一年一次
11 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 市纪委、市监察局 五年一次
12 宣传文化精品奖评比 市委宣传部 两年一次
13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比 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 五年一次
14 禁毒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 市委政法委 两年一次
1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 市责任制办 一年一次
16 市直机关、驻深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 市直机关工委、驻深工委 民营经济工委 两年一次
17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 市人事局 三年一次
18 共建文明口岸工作检查评比 市口岸办 三年一次
19 守法纳税大户评比 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三年一次
20 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审计局 三年一次
21 文明市场检查评比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年一次
22 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统计局 两年一次
23 重点工业、商贸先进企业评比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百家大户、先进单位、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表彰 市贸易工业局 一年一次
24 保供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25 表彰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及突出贡献个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贸易工业局 一年一次
26 旅游行业先进单位评比 市旅游局 三年一次
27 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评比 市农林渔业局 两年一次
28 “三防”工作检查评比 市水务局 三年一次
29 优质工程评审 市建设局 一年一次
30 市容环境卫生辖区量化考评和创建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达标考核和“鹏城环卫杯”、“鹏城优秀美容师”竞赛 市城市管理局 一年一次
31 环境文明小区、绿色学校(幼儿园)评比表彰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教育局 三年一次
32 用人单位欠薪情况大检查和技术能手评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年一次
33 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 市法制办公室 一年一次
34 消防工作检查评比 市公安局 一年一次
35 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司法局 一年一次
36 殡葬管理目标考评 市民政局 一年一次
37 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两基”检查 市教育局 三年一次
38 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教师表彰 一年一次
39 科技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奖评选 市科技和信息局 一年一次
40 药品管理工作检查评比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年一次
41 食品卫生、旅游卫生先进单位评比 市卫生局 一年一次
42 初级卫生保健检查、人人享有卫生保健阶段性评估检查 三年一次
43 计划生育模范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年一次
44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质量先进单位表彰、计量信得过单位评比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两至三年一次
45 全民健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体育局 三年一次
46 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保密局 两年一次
47 档案管理达标升级 市档案局 一年一次
48 先进职工之家、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双爱双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总工会 两年一次
49 职工技术竞赛 三年一次
50 退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 市总工会、退管办 两年一次
51 先进团组织、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和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表彰 团市委、市教育局 两年一次
52 “青年文明号”、先进义工组织和个人评选表彰 团市委 一年一次
53 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 两年一次
54 巾帼文明示范岗,“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先进妇女组织、优秀妇女干部和“五好”文明家庭标兵户、“双学双比”表彰 市妇联 一年一次
55 海救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 一年一次
56 新闻奖评选 市记协 一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