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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4]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地款专项执法工作。征地补偿款涉及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粤纪发(2003)21号)精神,在去年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对2000年1月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各项补偿费支付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巩固成果,扩大范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及专项办公室要负起责任,克服松劲情绪和麻痹思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省的部署,善始善终做好这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地要认真对照国家四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0年1月8日和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之间征地及补偿款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认真填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见粤纪发(2003)21号附表),并于6月底前上报。
  (二)重点抓好拖欠款的兑付工作。经检查发现尚未兑付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凡属应兑付给农民和村集体的,一律在今年底前兑付。对目前不能一次性付清的,要制订分期兑付计划,确保今年底前兑付完毕。逾期未兑付的,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未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长期拖欠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国土部门一律暂停受理所在市、县(区)建设用地报件。
  (三)抓好对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监督;是否实行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等。审计工作由各县(区)专项执法领导小组牵头,农业局和审计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项审计小组负责,争取7月底前完成。
  (四)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专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要选择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查处结果,公开曝光。
  (五)认真总结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征地制度改革办法。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制定统一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采用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实行货币安置与实施留用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先推荐就业等办法,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工作听证制度,积极试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50%左右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50%左右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农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按照《通知》要求,省将在近期组织对全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拖欠征地款偿还情况,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与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不相符合文件清理情况以及违规征地问题纠正情况。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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